为加强全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长江十年禁渔、黄河禁渔管理秩序,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甘肃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支持,现将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甘肃省自然水域全年禁渔制度自2006年开始实施以来,全省大部分自然水域的渔业资源退化趋势逐步得到遏制,资源量逐步恢复,渔业生态环境有了一定改善。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巩固禁渔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甘肃省长江、黄河、内陆河流域自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管理职责。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自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二)界定休闲垂钓概念
《办法》将休闲垂钓明确定义为,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这一定义将休闲垂钓与生产性捕捞区分开来,突出了资源保护和休闲娱乐的双重属性。
(三)科学设置禁钓区域和期限
禁钓区。包括甘肃省境内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各市(州)、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
禁钓期。全省自然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甘南藏族自治州,禁钓期为全年。
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全年禁钓的说明:甘南州作为“黄河之肾”和“中华水塔”重要组成部分的特殊生态地位所作出的决定。该区域生态环境脆弱,是众多珍稀高原水生生物的关键栖息地。实施最严格的全年禁钓,是保护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功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特殊必要措施,恳请社会各界和垂钓爱好者理解与支持。
(四)规范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管理
钓具限制,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只允许一人一杆(手杆)、一线、一钩(单钩)进行垂钓。
钓获物限额,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包括:
国家和甘肃省禁用的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
(五)加强水生生物保护
保护物种。禁止垂钓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这些保护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受伤,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
外来物种管理。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以及不属于原水域的外来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范围,应当全部采取带走、销毁或食用等方式妥善处置。
(六)规范垂钓活动和行为
禁止交易。禁止出售、收购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认定为非法捕捞。
团体活动报告。在禁钓区、禁钓期以外的自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内向举办地所在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垂钓义务。垂钓人员应遵守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要求,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三、主要特点
(一)体现区域特色
《办法》充分考虑了甘肃省跨长江、黄河、内陆河三大流域的自然特点,特别规定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全年禁钓,体现了对特殊区域生态保护的高度重视。
(二)注重科学管理
《办法》授权各市(州)、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在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评估基础上,可另行合理确定禁止钓获物种类、数量、重量、最小可钓规格标准等,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科学管理理念。
(三)强化社会责任
《办法》鼓励垂钓协会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强化自律管理,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四、实施意义
《甘肃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实施,将有效规范全省自然水域垂钓行为,维护禁捕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对促进全省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垂钓爱好者认真学习《办法》规定,自觉遵守垂钓规范,形成共同保护我省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良好局面,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