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捕的通告
来源:休闲垂钓协会   作者:协会秘书处   日期:2020-11-21 11:01:29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 号)公布的陕西省 3 个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7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汉江、嘉陵江、丹江干流陕西段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汉江、嘉陵江、丹江支流和通江水库、湖泊的禁捕范围由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 其他没有划定禁捕范围和时间的天然水域,继续执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二、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水库、湖泊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执法监督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做好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应当对在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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