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标准化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本会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经费,是指本会为开展标准化工作而设立的或向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收取的、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只适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本会鼓励会员单位或会员、社会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支持本会团体标准工作。
第四条 标准化经费的管理遵循合法、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经费使用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五条 标准化经费的收入主要有:
(一)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专项经费;
(二)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单位或个人出资、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以及发布实施后出版、宣传等因素,与起草单位共同协商收取团体标准项目经费。
第七条 团体标准项目在制定过程中因主起草单位或参编单位原因导致标准被终止的,该单位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2.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复审、审批、公告;
3.团体标准的出版和翻译;
4.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培训;
5.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等。
6.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本会标准化经费的使用审批流程需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擅自挪用、截留、浪费标准化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休闲垂钓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