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CAS 2.2-2018《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 第2部分:专利披露》和T/CAS 2.3-2018《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 第3部分:专利运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化文件规定,结合本会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在制修订和实施本会标准过程中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本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坚持党支部领导,秘书处归口管理,团体标准组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问题,须充分考虑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专利权人、标准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鼓励采纳包含先进技术的专利,禁止权利人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专利权人需要在专利申请的各个阶段以及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标准化管理规定,充分、准确、及时地进行专利信息披露,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第六条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故意隐瞒或延迟披露专利信息,造成影响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等后果的,本会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专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免费许可或收费许可,在进行专利实施许可时,应确保许可条件对所有潜在被许可人公平一致,不得对任何潜在被许可人进行歧视性对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应明确许可方式、许可费用、许可期限等条件。
第八条 参与本会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尽早披露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基本信息、许可方式等。披露的专利信息将在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官网等公共媒体上及时公示;未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虽无披露义务,但鼓励尽早披露所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九条 本会标准中涉及专利转让时,专利权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专利技术是有效的、无瑕疵的,并承担因专利技术引起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一)合同期限:专利转让合同中的许可承诺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承诺的具体期限,但这一期限必须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
(二)合同效力: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专利转让合同及其中的许可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若专利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无效或期限届满,则合同中的许可承诺自动失效。
(三)违约责任:若因专利权人原因导致专利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失效,如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丧失,则专利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后续义务: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本会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利使用费,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地域限制等条件。
第三章 版权管理
第十条 本会标准出版物含纸质、电子等形式。包括:
(一)本会标准;
(二)本会标准衍生品;
(三)本会标准相关出版物等产品;
(四)本会标准合作出版物。
第十一条 本会标准的版权属本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授权,不得复制、销售和翻译。标准使用时应遵守版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时应明确转让的条件、方式和范围,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本会标准的复制、发行、翻译需经过本会授权或许可。以下情况须事先征得本会书面同意:
(一)任何组织、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本会标准的任何部分;
(二)任何组织、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
(三)出版单位出版本会标准汇编。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享有在标准前言署名的权利。标准内容不适用时,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可以通过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的方式提出团体标准修订建议。
第十四条 起草人在享有版权权利的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版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会团体标准组负责标准的集中管理,包括版权谈判、签订版权合同、收取和分配版权使用费等。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本会将通过警告或者法律途径予以处理,并追缴有关费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和休闲垂钓协会网站(www.china-craa.org)公开,由休闲垂钓协会会员采用或按照本会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非经本会正式审批或发布的,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正式出版后,本会可委托相关发行机构进行销售,受托机构销售团体标准出版物时,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版规范,确保销售活动合法、规范。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标准标识所有权归本会所有,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标准的标识为:“休闲垂钓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CRAA”。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会员单位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检验、检测、评价和推广等活动,应在取得本会授权后,在本会的指导下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本会授权不得印制和使用本会标准标识,擅自使用者,本会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保密与责任
第二十三章 本会团体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为公开发布前,参与起草、评审、征求意见的单位及个人须对标准相关文字材料内容保密。
第二十四章 本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验、评价和检测等活动应由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章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