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垂钓协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休闲垂钓协会   作者:协会秘书处   日期:2024-09-21 09:29:46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休闲渔业发展,丰富渔业经济,为我国休闲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在业务范围内提供咨询服务,凡向本会申请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咨询服务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或委派。


第二章  服务条件

第四条  服务条件如下:

(一)品牌培育类

1.所在区域应符合当地休闲渔业发展规划要求,规划管理科学。

2.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定位准确,工作措施得力,基础条件完善。

3.区域内注重品牌建设,产业带动作用大。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二)标准化服务类

1.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管理能力提升。

2.满足管理需求,产业发展需求,创新发展需求。

(三)会议、展会类

引导休闲渔业产业发展,宣传休闲渔业文化,技术经验交流,产品、产业成果展示和发布。

(四)技术培训类

1.建立垂钓类裁判员队伍。

2.建立观赏水族类裁判员队伍。

3.建立导钓员队伍。

(五)其他

引导和带动休闲渔业产业发展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开展咨询服务需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双方商议,确定服务内容及费用,签订协议履约执行。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确保联络沟通畅通。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向本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础条件,申请事由,申请项目等;

(二)申请单位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表;

(四)需要申请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审核

(一)审核材料真实性,征询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意见;

(二)审定可行性后,双方签订协议;

(三)需要现场实地调研或审定的项目,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形成审核意见。

(四)本会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得出结论并继续推进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服务对象主体信息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本会报告。

第十条  履约期间本会对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会有权终止服务: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二)未按协议支付服务费用;

(三)未经本会授权,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宣传推广等;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经双方协商,需要延续合作的项目,本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双方重新签订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4年9月2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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