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休闲渔业发展,丰富渔业经济,为我国休闲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在业务范围内提供咨询服务,凡向本会申请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咨询服务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或委派。
第二章 服务条件
第四条 服务条件如下:
(一)品牌培育类
1.所在区域应符合当地休闲渔业发展规划要求,规划管理科学。
2.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定位准确,工作措施得力,基础条件完善。
3.区域内注重品牌建设,产业带动作用大。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二)标准化服务类
1.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管理能力提升。
2.满足管理需求,产业发展需求,创新发展需求。
(三)会议、展会类
引导休闲渔业产业发展,宣传休闲渔业文化,技术经验交流,产品、产业成果展示和发布。
(四)技术培训类
1.建立垂钓类裁判员队伍。
2.建立观赏水族类裁判员队伍。
3.建立导钓员队伍。
(五)其他
引导和带动休闲渔业产业发展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开展咨询服务需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双方商议,确定服务内容及费用,签订协议履约执行。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确保联络沟通畅通。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向本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础条件,申请事由,申请项目等;
(二)申请单位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表;
(四)需要申请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审核
(一)审核材料真实性,征询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意见;
(二)审定可行性后,双方签订协议;
(三)需要现场实地调研或审定的项目,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形成审核意见。
(四)本会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得出结论并继续推进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服务对象主体信息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本会报告。
第十条 履约期间本会对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会有权终止服务: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二)未按协议支付服务费用;
(三)未经本会授权,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宣传推广等;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经双方协商,需要延续合作的项目,本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双方重新签订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4年9月2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