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标准化建设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指本会在休闲渔业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和有关科研机构提出并制定,由本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及社会主体共同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以增强影响力和覆盖面。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有关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第四条 本会为团体标准的归口单位,秘书处负责管理本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复审和修订。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根据产业发展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会团体标准;
(三)跟踪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四)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复审、修订;
(五)组织团体标准的培训、宣贯。
第三章 制定、复审及修订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会员单位或个人可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向本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第八条 本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报批、修订等工作。
第九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须负责成立标准起草组,并做好分工,主要起草单位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负责。起草组原则上应包括4个企业、1个科研院所。起草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相关业务、技术和标准化等专业知识。
第十条 标准的制定
(一)立项
1.发起单位向本会提交标准立项申请书(详见附件1),包括:标准文件(草稿)、编制说明、联合起草单位名单。
2.本会秘书处预审通过后,发布立项公告。
(二)初审
1.标准起草组按照国家标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写标准文件(初稿)和编制说明(初稿)(详见附件3)。
2.完成标准文件(初稿)后提交本会初审,经专家评议,形成标准初审表(详见附件2)。
3.起草组根据修改意见,形成标准文件(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
1.起草组负责将标准文件(征求意见稿)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1个月,要求征求20个以上各有关方面单位意见(须包含15个以上企业和个人,其他可为科研院所等机构)。
2.征求意见期满后,起草组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详见附件4)。
3.起草组根据反馈意见的采纳结果修改标准文件和编制说明,形成标准文件(送审稿)和编制说明(送审稿)。
(四)审定
1.标准起草组提交审定文件如下:
(1)标准文件(送审稿);
(2)编制说明(送审稿);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其他有关附件。
2.本会秘书处组织行业内专家召开标准审定会。会议审查时,标准起草单位成员可参加会议,回答审查人员提问,但不参加表决。
3.会议审查时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或者有重要意见分
歧的,退回起草组再次征求意见并予修改。
(五)报批
标准审定通过后,起草组将团体标准整理形成标准文件(报批稿)和编制说明(报批稿)报送本会。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必须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详见附件5)及会审意见处理表(详见附件6)。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详见附件7)并附有“函审单”(详见附件8)。
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标准审批。团体标准报批时,应有以下材料:
(一)标准文件(报批稿);
(二)编制说明(报批稿);
(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原文或译文;
(六)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三条 标准的复审。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产业发展变化和实施效果进行复审,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为2年,标准复审后,如有特殊需要,随时修订。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复查或函审,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结论表”(见附件10)。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及相关处理措施:
(一)确认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继续有效,团体标准的顺序号和年号不变。当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的团体标准编号附近注明“××××年复审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列入团体标准修订计划。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号不变,在团体标准封面上的团体标准编号附近注明“××××年第××次修订”字样。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团体标准应当废止:
1.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2.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3.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
4.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 标准的修订。由原起草单位或新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修订立项申请。新发起单位参与标准修订,需征得原起草单位的同意,修订程序依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 公示、发布和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团体标准由本会统一编号,并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示15天,如无反对意见,可正式发布(见附件9)。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为休闲垂钓协会的英文名称缩写CRAA,形式为“T/CRAA ×××—××××”。
第十八条 本会将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推广,通过多方平台对团体标准进行宣贯并组织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由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本会反馈。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本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本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年9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18年3月8日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休闲垂钓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