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垂钓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来源:休闲垂钓协会秘书处   作者:协会秘书处   日期:2024-09-21 14:18:41   字体:【大 中 小】

为规范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赛事执裁行为和裁判员评级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裁判员的管理由本会赛事及裁判工作组负责。

第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荣誉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甲级裁判员、国家乙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三条  国家甲、乙级及一、二、三级裁判员由本会赛事及裁判工作组负责培训和管理。受本会委托,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可以承担一级以下裁判员培训。

第四条  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和参加本会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等活动中的表现,作为裁判员工作表现的评估内容,该评估内容将成为工作组选派执裁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会注册的裁判员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裁判员须遵纪守法,热爱休闲渔业,热爱裁判工作,努力钻研裁判业务,接受赛事及裁判工作组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和赛事规则,严格执行比赛规程,恪守职业道德,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赛事顺利进行。

第八条  裁判员应保持良好状态,工作中精神饱满,按赛事规定着装。

第九条  裁判员在执裁时,应摆正自身位置,对各参赛队负责,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十条  执裁中要坚持原则,服从大局,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坚决制止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工作期间要公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第十二条  开好赛前培训、准备会和赛后总结会,裁判长需在赛后向赛事主(承)办方报告执裁情况。

第十三条  裁判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活动,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熟悉各项比赛规则、规程;裁判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  裁判员管理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

(一)国家甲级、乙级裁判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分会、代表处需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所属的裁判员名单统一报赛事及裁判工作组办理注册手续。

(二)裁判员使用本会裁判员登记表(表格附后)进行注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注册的将不安排下一年度的执裁,连续两年未注册的裁判员,取消其裁判员资格。

(三)各分会、代表处向赛事及裁判工作组报备注册时,应提供上一年度的裁判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计划。

(四)根据本会每年的赛事计划和注册情况,赛事及裁判工作组安排裁判长和裁判员参加赛事执裁工作。

(五)根据国家级裁判员的水平、体能、年龄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本会将公布国家甲级、乙级裁判员名单,参加下一年度的赛事执裁工作。本会每年对国家甲级、乙级裁判员进行升降,调整比例10%。

第十五条  培训与考核

(一)赛事及裁判工作组负责裁判员的培训,制定裁判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选派讲师讲授裁判员理论和实操等科目。

(二)各分会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和执裁规则,培训时在协会裁判员培训教材基础上,适当增加相关内容。

(三)赛事及裁判工作组每年不定期举办不同专业的裁判员培训班,每两年举办一届级别晋升培训班。

(四)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协会章程,裁判员管理办法等;

3.赛事规则;

4.实操。

(五)参加培训的裁判员,考试合格后由赛事及裁判工作组审核并核发裁判员证书。初次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一年见习期。

(六)裁判员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多种专业的裁判员培训,每通过一种执裁考试,赛事及裁判工作组将在裁判员证书上进行标注。

(七)裁判员证书应进行年审,各分会和代表处负责各自培训的裁判员证书年审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各分会和代表处将裁判员证书统一送到本会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裁判员的晋级

(一)本会对裁判员实行晋级制度,赛事及裁判工作组每两年对裁判员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晋升一级。

(二)裁判员的晋级考试、考核程序

1.本人填写协会裁判员申请表(表格附后)报工作组。

2.报考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奉献精神,执裁经验丰富;

(2)当前级别已满两年; 

(3)具有外语特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经赛事及裁判工作组审查合格后,下发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考试合格后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本会裁判员最高执裁年龄为65岁。

第十八条  年龄在65岁以上,并为中国休闲渔业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本会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裁判员应积极参加执裁工作,各分支机构、代表处应对其管理的裁判员的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向赛事及裁判工作组推荐重点使用。

第二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执裁工作或在执裁中表现不好的裁判员,本会将给予批评、警告或降级,对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消裁判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支持裁判员应邀参加非本会主办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 年9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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