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工作需要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等设立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休闲垂钓协会”的全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名称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发起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内容包括:设立的必要性、现有工作基础、机构设置、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人选等。
(二)有30家以上会员企业或会员同意发起;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四)有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
(五)发起单位应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分支机构的变更情况主要包括:
1.名称变更;
2.负责人变更;
3.办公地点变更;
4.其它重要变更事项。
(二)分支机构变更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
2.分支机构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终止。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秘书处有权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独立、合并;
(二)连续两年未正常开展工作;
(三)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本会授权,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五)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分支构机构终止前,须在本会指导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授权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发。分支机构的会长为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申请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需遵循以下原则:理事从分支机构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是分支机构会员的1/3;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是理事的1/3,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是常务理事的1/2。不设常务理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3。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5年一届,届满应按期换届,新一届候选人员名单需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按程序完成换届。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会长、秘书长由本会秘书处或发起人提名,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人选应主动与本会秘书处沟通,负责人人选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经分支机构理事会审议。分支机构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1/5。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地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分支机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任职。分支机构的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会长。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副秘书长由分会会长或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届中副秘书长变更经分支机构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由分支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本会秘书处协调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和外事活动应当事先报告本会,经秘书处批复后执行。未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或签署协议。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本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诚信自律。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收支、核算执行《休闲垂钓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纳入本会财务管理,单独核算。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需费用列入本会经费预算,由分支机构凭发票按有关规定在本会核销。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执行本会的会费标准,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会费票据和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票据由本会提供,其收入进入本会账户。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不得参与非法活动或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行业发展报告;
(二)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会员信息和会员变动情况;
(四)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两年内未开展工作和活动,或违反本办法的,本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本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将终止该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或重组。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需向本会秘书处申请,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本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印章的使用采取登记审批备案制,使用印章时需提前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年9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订的《休闲垂钓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