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休闲垂钓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经本会批准的会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会费标准:
1.副 会 长:30000元/年;
2.常务理事:8000元/年;
3.理 事:3000元/年;
4.会 员:200元/年。
第四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会费,会费汇至本会帐户。
户名:休闲垂钓协会
帐号:11040101040013243
开户行:农行北京朝阳路北支行
汇款注明:会费
分会会员需注明所属分会。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未按时缴纳会费、退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本会《会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9月2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