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垂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休闲垂钓协会   作者:协会秘书处   日期:2024-09-21 14:14:09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休闲垂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类型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休闲渔业、垂钓产业、水族产业、渔业文化等相关领域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喜爱观赏水族、垂钓的个人,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在休闲渔业、休闲垂钓、观赏水族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并商其本人同意,本会可吸收为专家顾问。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个人会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秘书处审核、批准;

(二)秘书处收到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三)理事会成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须按相关程序进行选举、增补和报批。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服务及管理

第九条  基本服务项目

(一)会员可享有协会动态及行业信息定期推送;

(二)会员可享有协会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会员可优先报名参加协会活动并享受会员优惠。

     第十条  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会费,可向秘书处提出延缓或减免会费的申请,经批准可延缓或减免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已交会费不再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内,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及理事会成员申请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证书,理事会成员退会须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以及下列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等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展览、推介、培训、展会以及印发书报、刊物及电子信息;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   

(三)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有关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能履行同本会签订的有关承办活动、培训等协议,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4年9月2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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